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一贯高度重视核安全,奉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秉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坚持以现行的国家核安全法规以及国际最高安全要求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活动实施监管,倡导核安全文化,建立了较完善的核安全体系,保持了良好的核安全记录。
中国不断完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有核安全法律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9项,部门规章和导则等100余项。在此基础上,作为核原子能领域的基本大法,《原子能法》已于2014年底上报国务院。《核安全法》于2013年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将于2016年年中送交全国人大讨论。中国正在加紧制定《核安保条例》,已完成草案编制并上报国务院。此外,中国还有近60项部门规章、导则和技术文件进入审查程序,100余项法规纳入编制计划,将对涉核安全作出更全面、更系统的规范。
中国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的核安全监管机制。中国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多个部门分工负责。其中,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防科工局)是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和实施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牵头负责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是核安全监管机构,对中国核电厂核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此外,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卫生计生委以及交通运输部门也分别承担相应的核安全职责。
中国实行一系列核安全监管制度,包括核设施许可制度、核材料许可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制度、核出口管制许可制度、环境评价与监测制度、人员资质管理制度、核应急“一案三制”(核应急预案、法制、体制、机制)等。实践表明,中国的核安全监管制度行之有效,中国核电厂在其各阶段始终处于严格监管之下。
中国大力培育和发展核安全文化。中国始终把核安全放在和平利用核能事业首要位置,坚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追求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中国是世界各国中第一个提出核安全观的国家,核安全观内涵的核心是“四个并重”,即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它是现阶段中国倡导的核安全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国际社会和中国核安全文化发展经验的总结。
需要指出的是,各主要有核国家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安全文化传统定义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对核安全文化分别进行了自己的定义。中国综合考虑了这些定义,突出了“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既体现了中国业界对核安全文化的理解,也显示了我国良好核安全实践经验的总结;既覆盖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安全文化定义的基本内涵,也实现了定义的中国化;既契合了我国核安全监管实践,也明确了最终目的与目标。
通过构建上述核安全体系,中国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安全水平,保障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履行了国家核安全责任和国际核安全义务。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为自身核能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并为推动建立公平、开放、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实现持久核安全,促进人类共享核能发展成果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