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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司长张满英:电网企业交易中利益应是中性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3月29日(周二)上午9:30在国家发改委中配楼三层大会议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输配电价改革有关情况,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张满英介绍输配电价试点改革进展。

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输配电价改革的核心是要转变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机制。目前的机制进展情况是怎么样的?谢谢。

张满英:

输配电价改革应该讲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重在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国家发改委在这方面先后制定了一些规定或者是制度和机制,主要制定了《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了《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通过抓制度和机制建设,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进展来讲,这项工作是非常顺利的,是有条不紊地在进行。前面我也讲了有破冰、起步和扩围。从进展上来讲,一是实现了对电网监管模式的转变。过去,政府部门主要核定购电和售电的价格,对电网购销差进行间接监管,输配电价格改革之后,改为以电网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价的收入、成本、价格进行全方位直接监管的新模式。

二是强化了成本约束,成本监审。核减了与电网输配电环节无关的资产和一些不合理的成本。我刚才介绍的时候也讲了,五省区平均减的比例是16.3%。

三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也就是说,对电网的经营和价格的情况建立了定期报告制度,在这方面我们对成本的一些信息进行归集,建立一个成本归集体系,加强日常监管。

四是建立机制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主要是激励性的管制,有两个规定,一是电网企业在核定准许成本基础上,节约和降低的成本,可以在电网企业和用户中间分享,这样鼓励电网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二是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考核电网的管理、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凡是达到规定目标的就奖励,没有达到规定目标的就惩罚。

五是促进电力市场化的改革。输配电价制定后电网企业获得的是输配电准许收入,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利益应该是中性的,应该向社会无障碍、无歧视地开放,有利于电力市场的建设和交易,也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形成市场价格,并且通过竞争可以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电力供需平衡,结构优化。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electricpower/12865.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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