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水害防治、超能力生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设备安全、建设项目等7个专项监察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将在3月至4月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各类煤矿,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近3年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监察内容包括落实瓦斯防治制度、瓦斯抽采、防突规定情况,以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等。
5月份将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监察内容包括:防治水制度建立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井下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在6月开展,监察对象为全国生产煤矿,重点检查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监察内容包括生产能力公示情况、生产任务组织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能力、超计划生产行为等。
7月和8月将分别开展煤矿安全投入专项监察和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监察对象包括正常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重点监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监察内容主要针对煤矿企业2015年以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情况,以及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将在9月至10月开展,将针对各类煤矿的大型固定设备、供用电设备、井下运输系统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淘汰落后设备及隐患整改情况、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等进行监察。
11月开展本年度最后一项专项监察即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监察对象包括所有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项目,含违法开工项目),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监察内容包括项目手续、实施单位资质、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组织、设计变更、停建项目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