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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产停建 今后实行报告制

今后,山西省煤矿停产停建将实行报告制度。记者今日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出台(下称《办法》)。《办法》规定,煤企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超过10天的可以自行验收,并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今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以及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将采取联合验收、部门验收、企业验收三种方式。《办法》所指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针对煤矿不同的停产停建情形,将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办矿主体企业分类实施复产复建。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包括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情形,下同)超过10天的煤矿,或者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指定为牵头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中因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超过10天的煤矿,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办矿主体企业组织进行企业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矿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今后,煤矿停产停建实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将停产停建的具体事由、期限、措施等内容,及时向办矿主体企业报告。地方监管煤矿同时要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办法》明确规定,煤矿在整顿期间,必须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不得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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